女业主被小区内安装的路桩绊倒摔伤,协商无果后,遂状告物业公司,索赔医疗费、护理费等共计9万余元。近日,海淀法院判定物业公司承担70%的责任,女业主自行承担30%的责任。 据原告王女士称,今年6月的一天,她下班后在小区内行走时,被物业公司安装的路桩绊倒,致其左股骨内髁粉碎性骨折。王女士认为,物业公司安装路桩后,未对路桩尽到管理义务,路桩开启后仅留底部,具有安全隐患,因此物业公司应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但在法庭上,物业公司表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。该公司代理人声称,事发当天确因需要将路桩开启,但物业公司已对路桩尽到了充分管理义务,王女士摔倒是她自身未注意安全所致,与物业公司无关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物业公司对小区路桩负有管理义务,而物业公司在开启路桩后未对仅留底部的、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路桩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,如设置提示标志等,故其应当对王女士的摔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。
但同时法院也认为,小区内路桩的安装位置并未明显影响正常通行,且事发现场视野开阔,王女士作为小区常住业主,对于小区内的常规设施、设备应有所了解,她行走时未注意避让障碍物也是导致其摔伤的原因之一。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,后作出上述判决。